香港公司利得税反避税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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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的条文

税务条例第61条订明,凡评税主任认为,导致或会导致任何人的应缴税款减少的任何交易是虚假或虚构的,或认为任何产权处置事实上并无实行,则评税主任可不理会该项交易或产权处置,而该名有关的人须据此而被评税。

根据税务条例第61A条,任何在1986年3月13日之后达成的交易,如该项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关人士能够获得税项利益,则助理局长须评定该有关人士的税项,犹如该项交易并未曾订立或实行一样;或以助理局长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评定,用以消弭从该项交易中所获得的税项利益。

香港税务条例第61B条是用作限制利用亏损法团以避税的做法。此条款是针对将有累积亏损的法团售予在业务上获得利润的法团的情况。亏损法团的拥有权一旦变更,新股东可将获利的业务拨归亏损法团,利用累积的亏损去抵销所得的利润。若税务局局长信纳股份拥有权改变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累积亏损余额而获得税项利益时,税务局局长可以根据这条款拒绝以亏损抵销利润,从而限制此等避税的做法。

双重课税宽免

香港已与中国人民政府的有关当局就避免内地与香港之间出现双重课税问题的安排达成谅解,范围包括航空、航运业务及其他商业范畴。此外,本港和其他国家在航运及航空收入方面也有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的条文。

事先裁定

任何人士可根据税务条例所列出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就条例的各项条文如何适用于申请人或申请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事先裁定Advance Ruling),该等申请是需要缴付费用的。

豁免缴纳利得税

在香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在1998年6月22日或之后所累算的),得豁免缴付利得税。此豁免不适用于财务机构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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