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北京一家贸易公司,和美国客户签订了80万美元的货物的订单,假设价格是100万美金,按照国内的正常操作流程,美国客户会将100万美金打到公司账户上,其中80万美元转给国内工厂的,假设成本没有扣去,20万美元的利润在国内要按照33%的税率上税。因为国内有外汇管制,又会碰到一个结汇的问题,如果是100万美元打到国内,首先需要做一个外汇核销。外汇账户的外汇有一个限额,如果说是50万美元的限额,100万美元打回来,50万美元结汇,以外汇形式结留在公司账户里,而另外 50万美元就会结汇成人民币。再向海外付汇的时候,同样拿100万美元转化为人民币,再去购买外汇的话,实际上已经买不到100万美元了,因为在银行用外汇换人民币是按当天最低牌价转汇的,而购汇是按当天最高的牌价。如果直接用香港公司来取代北京的贸易公司,同样的货物用香港公司和美国客户100万美元合同签订下来,付供应商80万美元,20万美元为利润,按照基本利得税缴交的话,是17.5%,已经有相当的差别。而且在内地可以开设一种香港离岸账户,这个账户的性质等同于香港公司开在香港的账户,在大陆也不会受到外汇管制。美国客户将100万美元打到香港公司的离岸账户,原来100万美元的外汇损失存在,把其中80万美元转回到国内工厂,如同在离岸账户里的20万美元利润还是美金的,将来要是用汇的话,直接转账到海外就可以了。这就是进出口企业,直接用香港公司操作国际贸易的做法。
还有一种是在国内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只有一家工厂,必须委托一家贸易代理公司。如果有一个美国客户,要做100万美元的生意,这时候可直接用香港公司来签订,成本还是80万美元,香港公司和国内的贸易公司做一个采购合同,这个价格在 80~100万美元之间就可以,只要不低于海关出口的指导价格即可。假设定价是85万美元,同样拿到美国公司100万美元订单以后,其中85万美元转回到贸易公司合销,贸易公司一些手续忽略不计,国内是5万美元×33%打税,而香港公司会有15万的利润×17.5%的利得税,这是一个合同流向,现金流向。国内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贸易公司代理,货物直接从国内发往美国的货物流向没有变化,只不过在其中多了一个转提单的程序,另外正常来说,国内公司做出口,应该一份提单是国内公司开给香港公司的,然后香港公司拿到提单之后会做一个转提单,转给美国客户,因为香港是自己的公司,其实是自己转一个提单给美国客户。货物流程不变,运输不经过香港,可以申请海外利得免税,这样就是香港公司进行转口贸易的操作了,只要满足海外利得的申请,免利得税,这15万就不用交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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