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香港公司驻广州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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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处简介

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或称办事处)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办事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例如,它不能签订任何购买、销售合同,也不能接受服务所得的收入,不能开发票、向境外汇款。但是办事处可以开立银行账户、拥有工作人员来实现其业务联络的目的。其公司总部可以与办事处的客户及供货商签订合同,但只能以公司总部的名义,不能以代表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但是,总部的很多业务可以通过代表处联系沟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办事处的优势

办理手续简单快速,由于具体营运不同于实体公司,它没有十分严格资金投入方面的要求;在跟进管理方面也相对简单。

三、期限和終止

在广州一个办事处允许的一般期限是三年(最长为五年),此期限从审批机关通过审批材料之日算起。如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该办事处仍想继续经营,需在到期前30天向有关审批部门上交年度报告及申请书。

四、设立办事处的条件

  • 设立中国代表处,要求外国公司必须:
  • 在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上;
  • 曾经有对中国贸易业务;
  • 未曾有抵触中国法例的不良记录 ;
  • 在所在国/地区有良好商业活动的记录或证明;
  • 外过企业设立常住北京代表机构一般无其他要求,但有一些相关的行业在实际办理当中时间和程序将相对烦琐,具体情况欢迎电咨询抑或网站留言。

五、办理流程

填写 委托书 → 签署协议 → 交付款项 → 签署文件 → 交付所需资料 → 商务局批文 → 工商营业执照 → 办事处用章(公章、私章、财务章) → 办理税务登记证 →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完成办理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5、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五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6、《指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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