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公证程序规则 - 第三章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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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 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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