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外资VC在中国的投资都采用了“离岸公司”的控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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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迄今为止,大部分外资VC在中国的投资都采用了“离岸公司”的控股结构。

其中“优先股”也是一个主要原因之一,因为“优先股”在大部分西方国家得到法律保护。将中国公司注册在开曼群岛以及英属维京群岛BVI)也是为了保障 VC最重要的投资退出机制,即在海外公开上市。因为中国对国内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要求非常严格,审批程序非常复杂,而把公司注册在开曼群岛以及英属维京群岛(BVI),未来海外上市的道路比较平坦而简易。

VC投资的另一条退出道路,是公司被世界500强收购 -- 如果将公司注册在境外,由境外公司之间通过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境内资产的控制权,交易在境外完成,省却了许多法律上的麻烦,由于控股权是在一家境外企业手里,所以境内不必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可以全流通、企业再融资能力强、增发新股不受限制、能够实现期权激励机制、有利于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其它创投基金。

除了上面这些优点外,如果公司注册在BVI或者开曼,可以享受低税率、较少的政府监管,以及一些保密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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