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发对香港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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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后,从2008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这半年中,很多企业都在适应新税法下企业的一系列运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起草,很多都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理念,因此很多新的名词包括具体执行条件不仅仅对国内公司有一定影响,对离岸公司也是有影响的。

在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后,从2008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这半年中,很多企业都在适应新税法下企业的一系列运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起草,很多都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理念,因此很多新的名词包括具体执行条件不仅仅对国内公司有一定影响,对离岸公司也是有影响的。

首先,在新税法的第一章第二条中,将原先的内资和外资企业调整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新税法中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同时第三条也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样一来,香港公司和岛屿国家的离岸公司都是属于这样的范畴,因此按规定是需要在境内或境外交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不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肯定是需要在一方进行缴税。因此只有您提供了已完税证明,才不需要在另一方进行缴税。

那么这样对于香港公司的影响就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从成本上或其他因素的考虑,大多数企业成立香港公司很多一部分都是按照“零”申报去进行完税或直接无经营审计,同时香港公司的利润也未在境内交纳相关税赋那么肯定是违法了本法的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按照香港税局的规定,成立香港公司后,只要以香港公司名义开立的帐户里面有异动,香港公司必须强制性进行审计。而离岸公司的审计则由董事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制作,而非强制性。同时成立香港公司后,公司的股东及董事的相关资料都是备案在公司注册处,任何都可以查询到,这样一来,如果有部分好事者进行查册举报,那么风险也就凸显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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