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外利得的条件:
香港的来源地征税是要有原则的,而且是要通过申请的,贸易的来源地是否来源于香港,一句话,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明确,但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
因为整个判定是根据业务的整体来看,以全部事实来研究,分析的,不是单看一个要素,这里提供的只有一个一般原则参考,具体行业如地产,股票等则适用属地原则不在范围内:
一般原则
1)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2)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3)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4)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顾客,有关的售卖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5)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订立。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